建筑业产值填报需遵循以下原则、依据和注意事项,确保数据准确性和合规性:
一、填报原则
国土法原则 仅统计单位在本市及外省完成的产值,排除国外及港澳台地区项目。
形象进度原则
按实际完成进度填报,干多少填多少,无需三方确认。
谁施工谁填报原则
分包工程由分包企业填报,独立核算企业施工部分计入总产值。
二、填报依据
有施工管理台账: 直接依据电子台账填报。 无施工管理台账
三、计算方法
建筑工程产值:
实物工程量×预算单价+施工管理费+利润+税金(不含设备本身价值)。
安装工程产值:
仅计算安装费,不含设备价值(非标设备可计入其他产值)。
其他产值:
包括房屋修理、非标设备制造、管理费等。
四、注意事项
单位要求:
以“千元”为单位填报,避免万元或元。
分包处理:
纯劳务分包产值计入自行施工产值,独立核算企业施工部分单独填报。
数据调整:
甲方确认产值与施工单位形象进度不符时,当年可回调,跨年不可调整。
报表周期:
一般按月或按季度填报,需保留原始凭证(含时间、公章、签字等要素)。
五、填报范围
合同范围:仅统计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,不含分包合同。
地域限制:排除境外项目。
六、特殊情况处理
无台账企业:需结合合同文本和原始凭证手工计算,确保数据可追溯。
跨年调整:若当年数据调整,需提供调整依据并说明原因。
通过以上规范,可确保建筑业产值填报的准确性、完整性和合规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