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 教育资讯 > 报考指南 > 建筑业总产值如何填报
建筑业总产值的填报需遵循以下原则、计算方法和注意事项,确保数据准确性和统计规范性:
一、填报原则
国土法原则 仅统计单位在本市及外省完成的产值,排除境外(包括港澳台地区)的施工成果。
形象进度原则
按实际施工进度填报,即“干多少填多少”,无需三方确认即可确认当月产值。
谁施工谁填报原则
分包工程由分包方独立统计,本企业仅统计自行完成的产值。
二、计算方法
采用 工程预算单价法,基本公式为:
$$
text{报告期建筑业总产值} = sum left[ text{分部分项工程量} times text{预算单价} times (1 + text{间接费率}) right] times (1 + text{利润率}) times (1 + text{税率})
$$
安装工程产值:仅统计安装费用,不含设备本身价值。
其他产值:如房屋修理、非标设备制造等。
三、填报依据
有施工管理台账:
直接依据电子台账填报。
无施工管理台账:
需根据工程报量单、费用表、计价清单等原始凭证登记台账。
四、注意事项
单位要求:
填报单位为“千元”,避免使用万元或元。
分包处理:
纯劳务分包产值计入本企业总产值,设备安装费需单独统计。
数据调整:
若甲方确认的产值低于企业形象进度法计算的产值,可当年内回调,跨年不可调整。
五、填报范围与时间
范围:涵盖企业直接承揽的建筑工程、安装工程及其他相关产值。
时间:按年累计填报,非当季数。
通过以上规范,可确保建筑业总产值统计的准确性,为政策制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可靠数据支持。